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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山城志愿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重庆山城志愿服务中心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捐助法人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组织社会志愿者积极参与慈善活动,营造互助和谐的社会氛围

第四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民政局;本单位直接登记

第六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高建军、高雪、胡承亮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本单位开办资金:叁万元;出资者:高建军 金额:叁万元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助老助残、抚孤助幼的慈善活动

(二)承接政府职能部门有关志愿服务的购买服务项目;

(三)开展慈善活动志愿者知识技能培训;

(四)开展地区间志愿服务研讨交流活动。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任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主任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五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本单位主任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成员为3人,由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主任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主任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主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三十二 本单位按照《慈善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三十三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三十四 本单位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党员人数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应申请设立党的组织。  

三十五 本单位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本单位实行党组织负责人与管理层人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本单位党组织要对本单位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主要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确保本单位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成立(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单位变更、终止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单位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及返还党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本单位在党组织领导下,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本单位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313日第届第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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